(2017)闽0581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人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人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7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63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王人祝,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人祝酒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洪尾头海鲜楼天桥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韦某驾驶的闽A×××××小汽车,造成小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王人祝。经鉴定,被告人王人祝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1.8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人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人祝赔偿被害人韦某人民币377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人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人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人祝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人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事故对方当事人作出赔偿,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人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