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王秀华、王君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华,王君玲,杨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华,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玲,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华(王君玲之母),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英,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华、王君玲与被上诉人杨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秀华,被上诉人杨秀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秀华、王君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韩瑞业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翟士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