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沈梁娣与叶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梁娣,叶伟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25号申请人:沈梁娣,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娟,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伟磊,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人沈梁娣与被申请人叶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伟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别克牌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沈梁娣已向我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伟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沈梁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