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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沈梁娣与叶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梁娣,叶伟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25号申请人:沈梁娣,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娟,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伟磊,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人沈梁娣与被申请人叶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伟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别克牌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沈梁娣已向我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伟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沈梁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