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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325号佘某甲与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325号执行申请人佘某甲,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佘某乙,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与被执行人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给被执行人佘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佘某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给执行申请人佘某甲支付了246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佘某甲申请执行的(2017)湘3130民初9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