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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齐祖与郑少卫、王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齐祖,郑少卫,王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360号原告:方齐祖,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少卫,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圳峰,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方齐祖与被告郑少卫、王圳峰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方齐祖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齐祖以与被告郑少卫、王圳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齐祖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齐祖负担。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