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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申请执行高铁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高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高铁柱,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铁柱支付欠款195663.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铁柱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铁柱名下的证券、公司、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8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