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阳军与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西潼交警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阳军,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2行初28号原告吴阳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人田军,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阳军诉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西潼交警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阳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明,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西潼交警大队已经渭编办发[2013]51号文件批准成为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下设的执法勤务机构。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阳军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 莎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麻天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