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静婷与深圳市金钢铂林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婷,深圳市金钢铂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365号原告:程静婷,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斌、陈发燕,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钢铂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89102H,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504-1505。法定代表人:李文娟。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智清,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婷诉被告深圳市金钢铂林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财产保全费554元,合计1121元,由原告程静婷负担。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