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红伟诉董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伟,董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39号申请人:胡红伟,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被申请人:董秀利,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胡红伟与被申请人董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红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秀利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胡月自愿以其名下的鲁N507**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红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秀利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月担保的鲁N507**号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花景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