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仕琼、谭仕兴、谭爽爽、谭仕应与被侯晓、吴在科、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杨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琼,谭仕兴,谭爽爽,谭仕应,侯晓,吴在科,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仕琼,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仕兴,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爽爽,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仕应,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侯晓,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在科,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开明,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0元,至达州市达川人民法院账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x支行。账户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