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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辉与被执行人隋君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辉,隋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季辉,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徐家店村。被执行人:隋君娜,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大咽后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季辉与被执行人隋君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隋君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君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