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仲喜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仲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06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仲喜,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犯流氓罪、赌博罪于1995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仲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仲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黄仲喜赌资人民币三万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黄仲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仲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仲喜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仲喜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顾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