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思鑫、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思鑫,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张宗洪,廖满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思鑫,男,1989年11月28日生,住全南县。被申请人: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工业园二区。被申请人:张宗洪(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5日生,住全南县,系被申请人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廖满娇(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17日生,住全南县,系被申请人张宗洪妻子。再审申请人陈思鑫因与被申请人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张宗洪、廖满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思鑫以本案应当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思鑫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思鑫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裕峰审判员 龚丽丽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蓝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