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11号罪犯钟丹,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钟丹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5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5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钟丹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丹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事实细则》的相关规定,累计计表扬4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