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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鸿宇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鸿宇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铁路北货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鸿宇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留古寺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闫航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鸿宇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上诉人沧州市万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