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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宁夏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与薛刚、徐堂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庆医药有限公司,薛刚,徐堂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42号原告:宁夏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银横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贵,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刚,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徐堂波,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原告宁夏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刚、徐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