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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曹俊达与郭玉霞、姚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达,郭玉霞,姚建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096号原告:曹俊达,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郭玉霞,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告曹俊达与被告郭玉霞、姚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曹俊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俊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俊达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成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