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望奎县兴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望奎县润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奎县兴华电器有限公司,望奎县润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48号申请人望奎县兴华电器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9270915-1,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望奎县润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3258494593,地址望奎县。法定代表人田洪宇,职务经理。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将座落在望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电器生产项目转让给被申请人,双方作价为55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先交付100万元,余款过完户一次性付清,但过完户后,被申请人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了补充协议,下欠450万元按月息3分利计算(经核算,截止2017年6月22日,共欠本息650.65万元),还款期限已到,被申请人仍不还款,被申请人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现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望奎县润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兴望路经济开发区路南的厂房,产权证号为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的房屋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望奎县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兴华建材大市场院内的8套商服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望奎县润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兴望路经济开发区路南的厂房,产权证号为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望奎县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兴华建材大市场院内的8套商服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立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