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满红与李华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满红,李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41号申请人:陈满红,女。被申请人:李华珍,女。申请人陈满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华珍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雨花区曙光中路56号东方新世界12024房(权证号: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满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满红名下位于雨花区曙光中路56号东方新世界12024房(权证号:xxxx**);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华珍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