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皮婕、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婕,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健,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皮婕,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执行人刘健,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刘红艳,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皮婕与江西浩楠接团有限公司、江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健、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健、刘红艳在银行的存款1267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健、刘红艳相当于126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