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志洪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洪,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唐小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839号原告:于志洪,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景春生,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法定代表人:强桂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裕,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住���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委东坝头村。负责人:朱国富,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唐小平,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洪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第三人唐小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志洪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祝一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