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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蒙升建筑设备租赁站、政和建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蒙升建筑设备租赁站,政和建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蒙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旧宅村,组织机构代码:L1770997-5。法定代表人:郑宏苗。被执行人:政和建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星溪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70853439。法定代表人:范民强。被执行人: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熊山南庄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157380398。法定代表人:叶衍寿。宁波市江北蒙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政和建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5执17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政和建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