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婷、何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婷,何超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4号之一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楚。委托代理人苟娟,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婷。被告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婷、何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限额对被告肖婷和何超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房屋予以查封;限额对被告何超名下迈凯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限额对被告何超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何超、肖婷名下的上述房屋和车辆,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何超、肖婷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肖婷和何超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何超名下迈凯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何超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