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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赛永相、玉环润厨园炊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永相,玉环润厨园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045号申请执行人赛永相,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执行人玉环润厨园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普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爱山。申请执行人赛永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仲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玉环润厨园炊具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1执40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环润厨园炊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