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581执344号本院(2016)鲁1581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士云赔偿张桂平经济损失31160.9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士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31024646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被执行人杨士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