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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581执344号本院(2016)鲁1581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士云赔偿张桂平经济损失31160.9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士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31024646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被执行人杨士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