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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严加应与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应,袁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283号原告:严加应,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袁俊,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严加应与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加应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加应撤回对被告袁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加应负担。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安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