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严加应与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应,袁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283号原告:严加应,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袁俊,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严加应与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加应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加应撤回对被告袁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加应负担。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安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