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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皓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永辉督促程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科,许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皓科。被执行人许永辉。申请执行人王皓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永辉督促程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湘0105民督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内容为:被申请人许永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皓科借款35000元,但被执行人许永辉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永辉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800元,该案款已经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永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永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暂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等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05民督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