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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廖智威、廖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智威,廖建荣,赣州卓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廖智威,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建荣,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赣州卓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坤,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廖智威申请廖建荣、赣州卓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民终3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建荣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24497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104497元未执行。被执行人赣州卓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廖建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7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