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莒县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与李义、张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李义,张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839号原告:莒县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潍徐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元程,男。被告:李义,男。被告:张秀华,女。原告莒县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张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以另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