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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文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发,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龙海市。2017年2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金、代理检察员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孙文发无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龙海市九湖镇琪塘村路口驶入国道福昆线右转弯欲往漳浦方向行驶时,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左侧与由漳州方向往漳浦方向郑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刮碰,郑某及其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又被后方同向李某驾驶的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碾压,造成郑某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孙文发于事故现场向出警的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孙文发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郑某各自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孙文发的供述和辩解,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文发的刑事责任,并认定孙文发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孙文发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孙文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孙文发无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龙海市九湖镇琪塘路口驶入国道福昆线右转弯欲往漳浦方向行驶时,赣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左侧与由漳州方向往漳浦方向郑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刮碰,郑某及其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又被后方同向李某驾驶的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碾压,造成郑某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孙文发于事故现场向出警的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孙文发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郑某各自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文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孙文发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信息查询、保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孙文发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孙文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文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琼人民陪审员  张思嘉人民陪审员  刘井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