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诉倪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倪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751号原告: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经营场所:石棉县新棉镇长征路***号。经营者:王钧,男,藏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倪忠华,男,彝族,1950年11月1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与被告倪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倪忠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棉县诚信摩托车行负担。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