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小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琴,女,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胡小琴饮酒后驾驶川W×××××北京现代轿车搭载二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雪屿KTV”附近出发,前行一段距离后在掉头停车时将路边的隔离墩撞坏。胡小琴立即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保险公司出险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胡小琴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电话报警,胡小琴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民警出警后将胡小琴送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胡小琴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辨认笔录,现场辩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证人李某、张某、陈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小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小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