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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绍文与朱永芹、朱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文,朱永芹,朱勇,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769号申请人:陈绍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娟,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永芹,曾用名朱永琴。被申请人:朱勇。被申请人:方鹏。申请人陈绍文与被申请人朱永芹、朱勇、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绍文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b×××××)、奥迪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b×××××)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绍文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b×××××),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陈绍文名下的奥迪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b×××××),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1铺(产权证号为经201419706,建筑面积为849.0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铺(产权证号为经201419705,建筑面积为520.1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24号(产权证号为2008港0205060)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陈绍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