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梅芳与吕国才、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梅芳,吕国才,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990号申请执行人罗梅芳,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吕国才,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张云,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罗梅芳与吕国才、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吕国才、张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梅芳借款20万元,及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4370元,由吕国才、张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收到申请执行书以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牌号为苏D×××××桑塔纳汽车被我院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未能处置。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座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北水西花园12幢1单元501室暂时不宜处置。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