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军伟、丁林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伟,丁林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刑初94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军伟,曾用名丁军委,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松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阙延强,浙江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林明,曾用名丁林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松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项鹤雁,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及其辩护人阙延强、项鹤雁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林明与被告人丁军伟系父子关系,二人均没有正当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2013年底,丁军伟通过向银行贷款及向他人借资筹集启动资金开始做二手车生意,其采取支付车辆首付款,再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机动车,并将机动车登记在自己、丁林明或其妻子王某1名下。之后某通过丁林明、王某1不断的将自有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所得资金用于支付车辆的按揭贷款、借款利息、家庭生活开支等。2015年至2016年,丁军伟因负债较多,开始从各租赁公司或个人处租赁车辆,再由王某1(另案处理)、丁林明冒充车主将租赁的机动车质押给他人借款。丁军伟共骗得5辆机动车,犯罪数额人民币39.47万元,丁林明共骗得2辆机动车,犯罪数额人民币18.77万元。1、2015年4月28日18时20分,被告人丁军伟从叶某1经营的松阳县好运来汽车租赁信息部租赁了被害人叶某7浙K×××××的北京现代越野车(车主为叶某7的妻子杨某1),然后通过严某与任某1、叶某3联系商谈用该车质押借款。同年5月1日,王某1使用丁军伟事先伪造的杨某1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以杨某1名义与任某2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以车辆作为质物向任某2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人民币4000元。质押到期后,丁军伟没有将该车赎回。2015年10月3日,叶某7自行将该车寻回。经鉴定,北京现代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2、2015年5月1日23时30分,被告人丁军伟以做生意需要用车为由向某处租赁了车牌号为浙K×××××的本田雅阁轿车。在联系该车质押借款期间,叶某4将该车借走并撞坏,修理了十余天。同年5月18日,丁军伟先与杜某2联系好质押借款事项,再由被告人丁林明冒充车主钟某处与杜某2签订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以该车作为质物向杜某2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因浙K×××××本田雅阁车辆的保险将于2015年6月3日到期,钟某处联系丁军伟还车,并称如果丁军伟需要继续用车,可以换一辆。2015年6月1日17时30分,丁林明向某处租赁了浙K×××××的丰田锐志小车。次日,丁林明冒充车主钟某处将该车质押给杜某2借款人民币8.5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换回的本田雅阁小车于同日归还钟某处。后某联系方某、李某,希望二人出资将丰田锐志小车赎回,因方某、李某要求丁军伟出具车辆的登记证书原件及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丁军伟从钟某处手中骗得上述材料,并由方某、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出资人民币8.7万元赎回该车。丁军伟将丰田锐志小车以人民币12万元质押给李某,因到期后无法赎车,李某将该车卖出,现该车去向不明。经鉴定,本田雅阁车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丰田锐志车辆价值人民币10.71万元。3、2015年10月6日19时10分,被告人丁林明从陈某1经营的松阳县顺利汽车租赁信息部租赁了王某3浙K×××××的马自达轿车,租期一天。次日,丁军伟将该车开回并与陈某1协商包月租车事项,在丁军伟承诺不会将车辆质押、典当后,陈某1同意丁军伟继续租赁该车。后某将该车质押给杜某2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质押到期后,丁军伟没有将该车赎回。2016年2月24日,王某3自行将该车寻回。经鉴定,马自达轿车价值人民币6.32万元。4、2016年8月8日22时25分,被告人丁军伟从张某经营的松阳县爱来汽车租赁经营部租赁了被害人杨某4浙K×××××的大众朗逸轿车(车主为杨某4的父亲杨某2和)。次日,丁军伟与黄某商谈用该车质押借款,被告人丁林明用伪造的杨某2和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以杨某2和名义与黄某签订了《质押合同》等,以车辆作为质物向黄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人民币1500元。2016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从黄某处扣押该车,同年8月22日发还杨某4。经鉴定,大众朗逸小车价值人民币8.06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丁军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3、4起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丁林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事实无异议,两被告人均辩解从钟某处租赁的本田雅阁、丰田锐志两车均未质押给杜某2,丁军伟从钟某处转让丰田锐志登记在丁林明名下再质押给李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丁军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丁军伟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林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林明犯罪数额人民币18.7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丁林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林明与被告人丁军伟系父子关系,均没有稳定的收入。2013年底,丁军伟通过向银行贷款及向他人借资筹集启动资金开始做二手车生意,采取支付车辆首付款,再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机动车,并将机动车登记在自己、丁林明或其妻子王某1名下。之后某通过丁林明、王某1不断的将自有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所得资金用于支付车辆的按揭贷款、借款利息、家庭生活开支等。2015年至2016年,丁军伟因负债较多,开始从各租赁公司或个人处租赁车辆,再由王某1(另案处理)、丁林明冒充车主将租赁的机动车质押给他人借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林明、丁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借条复印件、丁军伟泰隆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欠条、照片一组,证人叶某6、丁某、王某2、曾某、徐某、杨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合同诈骗事实1、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丁军伟从叶某1经营的松阳县好运来汽车租赁信息部租赁了被害人叶某7的浙K×××××北京现代越野车(车主为叶某7的妻子杨某1),通过严某与任某1、叶某3联系商谈用该车质押借款。同年5月1日,王某1使用丁军伟事先伪造的杨某1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以杨某1名义与任某2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以车辆作为质物向任某2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人民币4000元。质押到期后,丁军伟没有赎回该车。2015年10月3日,叶某7自行寻回该车。经鉴定,北京现代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2、2016年8月8日,被告人丁军伟从张某经营的松阳县爱来汽车租赁经营部租赁了被害人杨某4的浙K×××××的大众朗逸轿车(车主为杨某4的父亲杨某2和)。次日,丁军伟与黄某商谈用该车质押借款,被告人丁林明用伪造的杨某2和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以杨某2和名义与黄某签订了《质押合同》等,以车辆作为质物向黄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人民币1500元。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从黄某处扣押该车,后发还杨某4。经鉴定,大众朗逸小车价值人民币8.06万元。3、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丁林明从陈某1经营的松阳县顺利汽车租赁信息部租赁了王某3的浙K×××××马自达轿车,租期一天。次日,丁军伟将该车开回并与陈某1商定包月租车,后某将该车质押给杜某2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质押到期后,丁军伟没有赎回该车。2016年2月24日,王某3自行寻回该车。经鉴定,马自达轿车价值人民币6.32万元。综上,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合同诈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8.76万元、8.0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丁军伟白色手机、虚假的杨某2和驾驶证,证人王某1、叶某1、严某、任某1、叶某3、张某、黄某、杜某2、王某4的证言,被害人叶某7、杨某4、陈某1、王某3的陈述,工商户登记查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租赁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王某1照片、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情况说明、借条、质押合同、委托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事实2015年5月1日,被告人丁军伟以做生意需要用车为由向某处租赁了浙K×××××本田雅阁轿车,在联系该车质押借款期间,叶某4将该车借走并撞坏,修理了十余天。同年5月18日,丁军伟先与杜某2联系好质押借款事项,再由被告人丁林明冒充车主钟某处与杜某2签订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以该车作为质物向杜某2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因浙K×××××本田雅阁车辆的保险将于2015年6月3日到期,钟某处联系丁军伟还车,并称如果丁军伟需要继续用车可以换一辆。2015年6月1日,丁林明向某处租赁了浙K×××××丰田锐志小车。次日丁林明冒充车主钟某处,伙同丁军伟将该车质押给杜某2借款人民币8.5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分,换回的本田雅阁小车于同日归还钟某处。后某联系方某、李某赎回该车并质押,方某、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出资人民币8.7万元赎回该车,丁军伟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质押给李某,因到期后无法赎车,李某将该车卖出,去向不明。经鉴定,丰田锐志车辆价值人民币10.7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丁军伟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日之后的一天晚上,其以生意需要为借口,向某处租赁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用于抵押套取资金到江苏徐州买二手奥迪,期间该车被叶某4开去撞坏修理十来天,其联系到温州苍南的杜某2,让父亲丁林明冒充车主办理抵押。2015年5月中下旬,车修好后的第二天晚上,其和叶某4、刘某1、毛某1以及父亲一起找杜某2,丁父亲假扮车主,自己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和一张7万元的借条。因钟某处说保险到期,可以再换一辆车。其让父亲从钟某处租赁了丰田锐志去换之前的本田雅阁,这辆丰田锐志抵押8.5万元,并重新写了一张借条。钟某处发现本田雅阁被撞后让其买下车子,其以11万元的价格(支付部分现金及出具借条)买来过户到父亲名下。丰田锐志在杜某2处抵押两个月左右后,其找到“包某”、方某帮忙赎回车子,再以12万元抵押给他们。他们两人必须要钟某处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才肯帮忙,其到钟某处拿来材料,并付了1.3万定金给钟某处。丰田锐志抵押给方某他们时,方某将车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应其要求,将车子过户到父亲丁林明的名下。2、被告人丁林明的供述证实:2015年端午节前,因为丁军伟朋友将丁军伟从钟某处租来的一辆广本撞坏,钟某处让其父子买下该车,其花了11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支付给钟某处5.38万元,出具借条6万元。3、被害人钟某处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日晚上11点半,丁军伟打电话向其包月租车,其与丁军伟签订了租赁合同,提供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辆本田雅阁浙K×××××小车。快到一个月的时候,车子的保险快到期,其打电话给丁军伟如果再租车可以换一辆。丁军伟叫了其父亲丁林明来签订租赁合同后开走了浙K×××××丰田锐志小车,丁军伟在丁林明的租赁合同上补签担保人。其准备出售本田雅阁时发现车子被撞严重,就以11万元的价格将车出卖过户到丁林明名下,丁军伟只付了5万元,剩下的6万元一直没有支付被起诉。因丁军伟租赁的丰田锐志小车欠租,其多次催要,丁军伟才告知车子被抵押在温州。过了一段时间,丁军伟电话告知松阳的朋友可以出钱先把车子开回松阳,但需要车子的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及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担心车子被过户,丁军伟保证车子不会过户且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期限半年,保证人王某1),其才将上述材料交给丁军伟。不久保险公司的人电话告知丰田锐志车子已经过户给方某,保险也要变更,后“包某”打电话说其有一辆车子在他那里。多次协商后,该辆车子过户到了丁林明名下,再过一段时间,丁军伟告知他被“包某”骗了,车子已经被处理,所以丰田锐志车子作价15万元,慢慢还钱。约定期限过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和钟某处合伙开了盛丰汽车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买卖,知道丁军伟父子曾从钟某处那里租赁了一辆本田雅阁和一辆丰田锐志,其中本田雅阁是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丁军伟租走,过了个把月,本田雅阁开回来换丰田锐志,但丰田锐志是谁租走的不清楚。在丰田锐志出租期间,钟某处曾说起车子的GPS定位显示停在温州一个地方十多天没动,车子可能被抵押典当。5、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实:在温州苍南从事汽车抵押及二手车买卖生意,与丁军伟在二手车买卖、抵押的微信群里认识,丁军伟曾将一辆本田雅阁、一辆丰田锐志、一辆马自达抵押在其处。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丁军伟与其电话联系后,当天和三、四个人开两辆车子赶到温州,其中一个年纪较大的与其商量抵押本田雅阁的事情。丁军伟提供了这辆车子的行驶证原件、抵押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其通过微信圈核对后,发现本田雅阁车子的车主信息与丁军伟他们提供的资料上的信息相符合,记得车主姓钟。其与该年长的男子签订了质押合同,当时约定抵押7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5分。后某他们将车子赎回,其将所有手续归还。2015年6月初的时候,丁军伟电话与其联系,要求用一辆丰田锐志车子换之前的本田雅阁车子。当天晚上,丁军伟和几个人包含之前本田雅阁的车主一起到其店中,丁军伟出示了相关材料,其询问了车主的意愿,再次通过微信圈核查丰田锐志车子的信息与丁军伟提供的资料上的信息一致,与丁军伟办理了丰田锐志车子的转押手续,约定丰田锐志抵押一个月,抵押8.5万元,利息5分。一个多月后,丁军伟带了几个朋友来赎车,对方向其支付8.5万元,其将车子与抵押手续一并归还。2015年10月,丁军伟与其联系抵押一辆马自达小车时告知之前两车办理抵押的是其父亲。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根据火车订票时间查知),丁军伟开一辆本田雅阁搭载其与丁林明前往温州,毛某1和叶某4开另一辆车。路上丁军伟告知,本田雅阁是买来的二手车,已经过户在丁林明名下,去温州抵押借款后到江苏徐州买一辆二手奥迪A4。晚上到温州一家店后,其坐在车上,看到丁林明坐在店内一张桌子边签字。7、证人毛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丁军伟开叶某4之前撞过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搭载丁林明与刘某1,其与叶某4驾驶叶某4阿姨的宝来轿车一起去温州。丁军伟、丁林明、刘某1与温州一个老板商谈,其与叶某4先去吃东西,丁军伟将该本田雅阁的车子处理之后,与大家商量由刘某1、叶某4陪丁林明去江苏买一辆二手车。当时刘某1用手机定火车票,但没有出票成功。温州回来后一段时间,丁军伟对其说本田雅阁被叶某4撞坏,车主卖不出去要他把车子买下来。8、证人叶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初,其向丁军伟借了一辆本田雅阁的车子不小心撞坏,车子拖到老根修理店修理了十多天,修好后还给了丁军伟。后来知道该车是丁军伟从做二手车生意的钟某处那里借来。同年5月20日左右,其与毛某1驾驶其阿姨的宝来小车,丁军伟驾驶撞过的那辆本田雅阁搭载丁林明、刘某1一起赶到温州,丁军伟将本田雅阁车子放在一个温州老板那里。次日,其与刘某1陪同丁林明到江苏买了一辆二手的奥迪A4返回松阳。过了一段时间,丁林明告知因本田雅阁车子损坏,车主钟某处叫丁军伟把车子买下来。丁军伟经常在网上“扎啤”(赌博),听社会上的人说,丁军伟会吸毒。9、证人叶某5的证言证实:在长虹东路开了一家车友汽车修理店,2015年5月初,叶某4将一辆本田雅阁车子开到其店内修理,车子是右后叶子板撞坏。经查配件发货单,应该是5月6日之前送来修理,前后修理了十天不到。10、证人姜某、林某、陈某2、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曾经参与丁军伟、丁林明父子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车子的抵押借款或转让事宜。11、证人李某(绰号“包某”)、方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合伙开融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丁军伟与李某联系转押钟某处的一辆丰田锐志小车,抵押12万元,利息3分,期限一个月。李某、方某、修理工赶到车子抵押的苍南县,查看了车况及抵押手续(行驶证原件、质押合同、借条、车子转押协议、转让同意书,落款均是钟某处),商议后认为不稳当就没有交易。后某多次请求,李某、方某要求丁军伟提供车子的登记证书及钟某处的身份证复印件,丁军伟提供该两样材料后,三人赶到温州,李某支付给苍南老板8万多元赎回车子,回松阳后另向丁军伟支付4万元,丁军伟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逾期后某既不支付利息也不赎车,将车子过户到方某名下,保险也过户到方某名下,钟某处曾电话联系李某,李某表示钟某处可以以12万元赎回车子,但钟某处一直没有赎车。丁军伟得知后与李某、方某商议将车子过户到丁林明名下办贷款,贷款办好后,除去各项开支,实际拿到3万多。当时车子的行驶证原件、丁林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放在李某处,车子的登记证书抵押在“很好贷”公司,李某、方某和丁林明签订了质押合同、同意转让协议书。2016年春节之后,因丁军伟既不支付借款利息也不赎车,李某将车子以7万元卖到了外地。12、浙K×××××本田雅阁轿车档案资料证实:该辆车子的过户情况,即2015年4月15日该车过户钟某处,2015年6月12日该车过户丁林明,2015年6月24日该车过户罗利民,2016年1月22日该车过户黄民伟。13、浙K×××××丰田锐志轿车档案资料证实:该辆车子的过户情况,即2014年9月22日该车过户钟某处,2015年9月7日该车过户方某,2016年1月6日该车过户丁林明。14、借车协议、丁军伟身份证、丁林明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丁军伟于2015年5月1日租赁浙K×××××本田雅阁小车,丁林明于2015年6月1日租赁浙K×××××丰田锐志小车,担保人丁军伟。15、机动车保险单两张证实:钟某处的浙K×××××的雅阁HG7241AB小车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16、杜某2提供的照片证实:本田雅阁的车主在其店中办理抵押手续时其用手机拍摄了车主照片(丁林明)。17、手机网上动车订票记录截屏、铁路旅客订票信息证实:刘某1、叶某4、丁林明手机购买2015年5月19日杭州东到徐州东G254次列车出票失败,后三人于5月19日当天通过自动售票购买G254次列车杭州东到徐州东的车票。18、杭州鑫明汽配行销售清单证实:松阳某于2015年5月6日订货后叶子板。19、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泰隆银行李某银行卡于2015年8月20日分两次转账给杜某28.7万元。20、手印鉴定书证实:李某提交的“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质押人“钟某处”,质押车辆浙K×××××,借款85000元,借款期限2016.6.2-2015.7.1。该合同及收条上“钟某处”签名上的捺印为丁林明右手食指所留。2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浙K×××××丰田锐志小车价值人民币10.71万元。22、辨认笔录证实:经丁军伟辨认,质押本田雅阁、丰田锐志借款的系杜某2,经刘某1、毛某1、杜某2辨认,抵押本田雅阁及杜某2拍摄的车主照片系丁林明。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的身份和到案情况。对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辩解从钟某处租赁的本田雅阁、丰田锐志两车均未质押给杜某2,丁军伟从钟某处转让丰田锐志登记在丁林明名下再质押给李某等人,经查,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于2015年5月18日将从钟某处租赁的本田雅阁轿车质押杜某2借钱,因该车保险到期续保,于同年6月2日从钟某处租赁丰田锐志质押杜某2换回本田雅阁,同年8月20日,丁军伟让方某、李某赎回丰田锐志并质押给李某,同年9月7日丰田锐志过户方某,2016年1月6日丰田锐志过户丁林明。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丁军伟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被害人钟某处的陈述,证人杜某2、刘某2、刘某1、毛某2、叶某4、叶某5、李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轿车档案资料,杜某2提供的照片及辨认笔录,手印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对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丁林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林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1、3、4起事实,被告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向有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取得车辆,将所租汽车非法处置,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也扰乱了汽车租赁市场的秩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事实,钟某处所在的松阳县盛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汽车租赁事项,被告人系向某处个人租车后非法处置,其行为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丁林明辩护人提出丁林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丁军伟参与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7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林明参与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6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100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丁军伟、丁林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两被告人连续质押从被害人钟某处租来的汽车,在车主追索时以丰田锐志赎回本田雅阁归还车主,只以后面的丰田锐志价值计算其犯罪金额,前面被质押的本田雅阁价值金额作为酌情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对于合同诈骗犯罪,两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被骗车辆已经寻回或追回,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军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林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永青人民陪审员 潘志超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