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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原鑫煤业有限公司、李素蓉、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素蓉,何培建,芦山县原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78号。负责人:李学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素蓉,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何培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芦山县原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大川镇小河村龙坪坊四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素蓉、何培建、芦山县原鑫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5420176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素蓉、何培建、芦山县原鑫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