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民催3号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住所地江安县大井镇街村,注册号511523000006287。投资人:陈伟。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持有的某号码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负担。审判长 刘晗审判员 曹静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