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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民催3号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住所地江安县大井镇街村,注册号511523000006287。投资人:陈伟。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持有的某号码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安县大井富民竹编竹制品厂负担。审判长  刘晗审判员  曹静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