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红留与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留,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宋志刚,陈培双,沈连花,张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62号原告张红留,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汪占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华宏铭,局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司彦博,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云,该局注册处副处长。第三人宋志刚,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第三人陈培双(系赵卫华父亲),男,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第三人沈连花(系赵卫华母亲),女,1952年4月16日生,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第三人张永梅(系赵卫华妻子),女,1978年4月7日生,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原告张红留与被告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宋志刚、陈培双、沈连花、张永梅撤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留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已自行撤销了与原告有关的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留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