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宝珠、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珠,曾军,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珠,女,1956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曾军,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曾兵,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陈宝珠与被执行人曾军、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的(2005)武区白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宝珠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军、曾兵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曾军、曾兵未履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宝珠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宝珠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武区白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薛 谦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崔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恺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