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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候金福、黄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候金福,黄聪,胡鸭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58号。负责人:缪秀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福,系该支行风险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咏林,系该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候金福,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黄聪,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胡鸭柱,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被告候金福、黄聪、胡鸭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菊芬审 判 员  李祯祯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阮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