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财保73号申请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李空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经理。申请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源集用(2016)X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三农综合服务中心)。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房权证号为字第(2016)000XXXXX、(2016)000XXXXX、(2016)000XXXXX、(2016)000XXXXX号4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源集用(2016)1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肇源县四方山北纬四十六度三农综合服务中心);二、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权证号为字第(2016)000XXXXX、(2016)000XXXXX、(2016)000XXXXX、(2016)000XXXXX号4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房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