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连仙凤、张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仙凤,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连仙凤,女,汉族,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平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平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平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