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献美与苗帅、陆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美,苗帅,陆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37号原告:孟献美,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苗帅,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陆玉林,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献美诉被告苗帅、陆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献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献美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