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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卫怀荣、卫连英与王凤群所有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90号卫怀荣、卫连英、王凤群:申请执行人卫怀荣、卫连英与被执行人王凤群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卫怀荣、卫连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民终28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凤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行的存款70000.00元、45000.00元,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80000.00元、200000.00元、50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川0823执4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凤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行的存款70000.00元、45000.00元,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80000.00元、200000.00元、50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17)川0823执4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