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245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系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某某未提供被告马某某的明确住所及联系方式,导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原告马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4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扎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