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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扬军诉朱孝钦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扬军,朱孝钦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57号原告:李扬军,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朱孝钦,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李扬军与被告朱孝钦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定于2017年8月1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李扬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扬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扬军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