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199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潘绮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潘绮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199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90273187T,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8号亚东朴园小区GJ-3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飞,特别授权。被告:潘绮红,女,汉族,1976年3月3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潘绮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