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小清、江水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清,江水莲,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57号申请人:张小清,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江水莲,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张小清、江水莲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小清、江水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山中商广场的房产中价值141777元的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张小清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竹园小区15-××号房产(房权证编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号中商广场1幢1单元1810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141777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29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