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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多喜与王志林、贾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多喜,王志林,贾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多喜,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张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林,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审被告:贾宝,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住肃南县。上诉人孙多喜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林、原审被告贾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多喜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多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多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上诉人孙多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宏睿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安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赖煜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