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344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梦婕、姚招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梦婕,姚招财,楼佩珠,永康市圣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44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徐梦婕,女,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姚招财,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楼佩珠,女,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圣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锦路125-1号。法定代表人:姚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梦婕与被执行人姚招财、楼佩珠、永康市圣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康市圣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永康市圣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圣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